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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社会资本如何投资基建项目?
发布时间:2020.06.05

       近日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表示经济的衰退已经无法避免,而基建领域是被认为对冲疫情影响最为有效的方式,于是近期的专项债不但规模扩容,而且发行速度加快,程序简化,专项债对区县地方政府已无债务水平约束,只要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编制方案的“现金流”可行,基本都被纳入专项债的盘子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不到10亿的县城,今年累计发行的专项债的规模已经超过50亿,不得不佩服该县发财部门策划项目的能力。由于期限长、成本低,无合规风险,专项债已经成为目前地方政府基建项目融资方式的首选。然而,对社会资本而言,由于专项债的挤出效应,专项债扩容后大幅度挤占了社会资本的投资规模。近期接触了几位央企投资部门的朋友普遍反应现在投资项目越来越少,这也印证了社会资本投资规模的压缩。

       如何投资基建项目可能是当前社会资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投资和融资是相对的概念,基建的投融资对政府是融资,对社会资本而言是投资。由于很多做投资的朋友询问基建项目的投资模式,就总结下当前社会资本在基建领域的投资方式,总结的这些投资模式并非笔者全部认可或可普遍推广,只是在当前由于PPP规范而受到限制后,还未出现一种普适的合作模式来替代PPP,其它模式正是在这种背景的尝试,大家且以存在即合理的态度来看待这些模式,未来基建领域的投资模式可能仍然还是围绕这些模式。

模式一:PPP

       基建项目首推的投资模式还是PPP,不管从顶层设计、制度建设、债务风险等政府重点关注的因素,还是从融资性、合同履约保障等社会资本重点关注的因素来看,PPP无疑是当前基建领域最好的投资模式,PPP的适用范围也几乎涵盖了全部基建领域。

       但奈何经过几轮对政策调整和PPP的隐性债务审计后,虽然10号文明确规范的PPP不会新增隐性债务,但政策不稳定、新政追溯既往等一系列折腾还是严重打击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对PPP的信心,在这个信心比黄金还贵的时期,PPP已开始逐渐失宠,另外财承已快到达上限和操作流程长等也都不利于政府对PPP的钟爱,对地方政府来讲,做项目,有钱而且钱来得快才是王道,PPP目前显然不太契合地方政府需求。对社会资本而言,由于PPP的合作周期长、绩效考核等因素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对PPP也开始无感。

       虽然PPP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其合作共赢,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核心原则还是会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合作意识和契约精神,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PPP的体系建设亦如此。

模式二:特许经营

       在PPP与特许经营的关系还未理清的情况下,已有很多地方政府按照有利适用原则在基建领域开始尝试特许经营,特别是2004年建设部在市政公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六大领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供暖和公交)。

       基建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的政策依据主要是2015年的六部委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适合在能源、水利、市政、环保、交通等领域采用特许经营,这并不意味着五大领域具备收费基础的基建项目都适宜以特许经营方式实施,特许经营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的垄断性(行政授予的垄断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垄断),因垄断才需要由政府授权。其实,新五大领域与老六大领域并不矛盾,领域调整是由于部门分工调整和项目范围延伸扩展形成的,老六大领域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基建内容,于是更新为新的五大领域,适用领域的外延更广,内容更丰富。特许经营的重点在于“经营”两字,即项目具备良好的经营属性和收费机制,五大领域中具备良好经营属性和收费机制的基建项目可以按照特许经营实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操作流程作为比较详尽的说明,对社会资本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

模式三:政府购买服务

       把政府购买服务列为进来并非鼓吹以购买服务进行违规举债,87号文禁止将建设工程或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以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违规融资,建设工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必然涉及违规举债问题。

       而非建设工程的新基建,比如信息基础设施、智慧智能基础设施等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就并不必然违背87号文,新基建多以提供信息智能服务为主,虽涉及的少量工程建设(如机房、展示中心、调度中心等)或设备(信息化系统硬件),但涉及工程建设和设备是为提供服务的载体,本质上仍以服务为主,符合购买服务的初衷。

       实际上,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多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实施,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费用在运维期内分次支付给供应商。虽然87号文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先预算后购买,期限在3年以内,但由于信息系统的寿命周期多为5—8年左右,为了满足3年以内的购买服务期限,实践中有将购买服务期限分割为“3+N”的情形,只是从形式上将年限切割成3年以内,实质仍突破了3年的限制。

       87号文从预算管理和债务管理的角度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在3年以内,但却未考虑各类服务的差异性,有些刚性支出的服务事项(如环卫服务,每年必然发生)和供应服应服务期长的事项(如信息系统服务周期需与硬件的寿命周期匹配,往往服务期超过3年),硬性要求服务周期在3年以内,反而会影响服务质量和效果,对购买服务期限不应该进行一刀切。

模式四:EPC的衍生模式

       EPC的衍生模式包括F-EPC、EPC-O和F-EPC-O等,主要是在EPC的基础上将合作内容扩展了前端的融资和后端的运营。

       在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F-EPC因涉及垫资施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限制,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基建项目按照投资人+EPC模式(实质仍为F-EPC)实施,对于社会资本来讲,虽然没有债务审计风险,但项目被认定新增隐性债务,项目必然面临终止清算,合同履约更无从谈起,社会资本也需要合理评估其风险。若采用F-EPC模式,建议选择具有一定经营性的企业投资的基建项目,避免直接违反政府投资条例。但话说回来,基建项目若真正具备经营性有现金流,PPP、专项债和市场化融资哪一个不能解决项目融资问题,采用F-EPC实属下下策。

       EPC-O本身并无融资内容,但实践中往往会约定部分工程款(没有融资利息)延期到运营期的前几年支付,以制约建设质量。这种方式实际上仍然是建筑企业为项目提供了短期的部分融资,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融资利息往往通过工程利润进行弥补。针对EPC-O,社会资本需关注工程费用支付比例,若建设过程中工程费用支付比例过低(财建[2004]369号要求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60%—90%,各地方也有相应规定,如福建省住建厅要求为80%),将会有垫资施工的风险,可见EPC- O真正能够提供的投融资空间有限。

模式六:授权经营+片区综合开发

       由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规模通常较大,采用PPP模式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支出责任,将导致财承超过10%的红线。在10号文之前,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往往都从基金预算中安排支出责任,实质上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支付来源几乎也完全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但10号文禁止从基金预算中安排运营补贴支出,导致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无法继续按照PPP模式实施,于是,授权经营的片区综合开发模式成为新的突破口。该模式的逻辑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政府将片区综合开发权益整体授予本地国企,约定片区综合开发由本地国企按市场化方式实施,由本地国企进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N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和产业发展,政府将区域内新增的财政收入(税收和土地出让收益)来平衡本级国企的投入,本级国企的收益与片区内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第二层次是本地国企获得片区开发权益后以招商合作方式选择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由本地国企和社会资本共担开发风险,共享开发收益。相比较PPP,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通过本地国企进行了隔离,将政府投资项目转换为企业间合作的投资行为,拟规避直接涉及隐性债务的风险。

       该模式的理论依据为ABO(即授权经营模式)和封闭运作下政府的不兜底,但ABO缺乏上位政策依据,仅为实践个案,个案项目不具备普适性,京投地铁ABO的成功归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特定时期的产物,尚无法普遍推广。而封闭运作下的社会资本的收益穿透仍然为片区财政收入,与政府债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是该模式无法逾越的。对社会资本来讲,由于该模式属于企业间合作开发,除了面临片区土地出让收入无法实现预期的风险外,还面临着未来收益受制于政府和本级国企之间的授权经营开发协议的履行,当然,该模式也是片区综合开发在10号文之后的积极探索,相比那些由政府直接以投资人模式招标,约定固定收益回报的合作模式,在现在政策环境下,该模式已算得上是精细之作了。

       基建领域的投融资是一直都是一个很活跃的话题,特别是近年政策调整频繁,各种投融资模式让人眼花缭乱,参与投融资工作的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都是雾里看花,大家都在各自的领域玩“创新”,投融资领域的“新名词”也一直推陈出新,但这种“创新”若仅是文字上的创新,只会将简单的投融资逻辑(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回收)变得望文生义,不利于行业规范发展,其中上述所有模式本质都可以纳入PPP的范畴(都属于政企合作),只是投融资模式往往需要在政策与实践中找到平衡,这才是任何投融资模式需要权衡的。